
2018 年第 (6) 号联邦法律关于仲裁
6 年联邦法第 (2018) 号
确立阿联酋联邦仲裁框架,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庭、程序、裁决、法院协助、撤销和承认/执行,包括国内仲裁和合格的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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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商业、公司、破产、竞争、消费者和更广泛的商业立法。

6 年联邦法第 (2018) 号
确立阿联酋联邦仲裁框架,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庭、程序、裁决、法院协助、撤销和承认/执行,包括国内仲裁和合格的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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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第(2023)号法令联邦法律
制定了打击商业欺诈、假冒商品、欺诈或变质商品和误导性商业行为的现行联邦框架,并提供了检查、扣押、关闭、销毁、制裁和申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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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第(2022)号法令联邦法律
为建立、注册、管理、融资、监督、合并、转换和解散合作社(包括数字/平台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创建现代联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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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年联邦法第 (2020) 号
通过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定价、广告、发票、保修、缺陷、备件、召回、电子商务、供应商义务和消费者补救措施,保护阿联酋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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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50)号联邦法令
主要的联邦商业交易法典,规范贸易商、商业行为、商业义务、商业销售、代理/经纪、银行业务、账户、担保、流通票据及相关商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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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32)号联邦法令
阿联酋主要的联邦公司法,规范公司设立、所有权、治理、资本、经理/董事、股东权利、合并、转换、外国公司、清算、检查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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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4)号联邦法令
规范通过网站、应用程序、平台和其他现代技术进行的交易,涵盖数字交易者、许可、数字合同、消费者权益、数据、物流、支付、退货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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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联邦法第 (2015) 号
阿联酋历史上的商业公司立法,对公司成立、所有权、治理、资本、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和清算进行监管,后被 2021 年第 (32) 号联邦法令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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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联邦法第 (2014) 号
建立联邦中小企业发展框架,包括国家中小企业计划、政府支持机制、激励措施、采购渠道、融资支持、参与企业的分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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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联邦法第 (2002) 号
将海湾合作委员会关税同盟以外进口外国商品的关税从 CIF 方式的 4% 提高到 5%,保留烟草相关的联邦海关规定,并根据《统一海关法》确定免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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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联邦法第 (2019) 号
制定阿联酋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则,并管理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和非优惠原产地、核实、记录保存、异议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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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联邦法第 (2015) 号
2015年《商事公司法》是规范中国大陆商事公司设立、治理、所有权、经营、资本、股份公司、外国公司、清算、检查和处罚的主要联邦公司法。由于该法已于2022年1月2日被2021年第(32)号联邦法令废止,因此在此作为历史法律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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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5)号联邦法令
本法令赋予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阿联酋从事经济活动和职业时与阿联酋公民同等的待遇,但须遵守海湾合作委员会最高委员会或阿联酋内阁决议中规定的例外情况或条件。本法令废止了1984年第(2)号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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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第(2023)号法令联邦法律
2023年《反商业欺诈法》通过禁止欺诈、假冒、掺假或误导性商品,并规范供应商的义务、检验、扣押/处置、申诉程序、处罚和执法,来保护阿联酋市场和消费者。该法废止了2016年第(19)号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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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年第 (2023) 号联邦法令
《金融重组与破产法》规范了阿联酋适用债务人的预防性结算、重组和破产/清算程序,设立了专门的破产法院,并对债权人、受托人、融资和跨境破产规则进行了现代化改革。该法取代了2016年第(9)号联邦法令,并于2024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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