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第(10)号联邦法律,关于规范司法、联邦和地方当局之间的司法关系
10 年联邦法第 (2019) 号
规范联邦和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关系,包括承认和执行、协调、移交案件以及支持司法原则一致性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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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民事、刑事和证据程序、法院、执行、调解和司法立法。

10 年联邦法第 (2019) 号
规范联邦和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关系,包括承认和执行、协调、移交案件以及支持司法原则一致性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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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联邦法第 (2021) 号
废除 1978 年第 (17) 号联邦法律及其修正案中有关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案件和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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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42)号联邦法令
阿联酋民事诉讼法典在其法定范围内对民事和商事诉讼程序、管辖权、送达、诉状、听证会、判决、上诉、紧急措施、执行和扣押等事项进行规范,包括现代电子送达和远程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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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联邦法第 (2016) 号
规范联邦法院的司法费用,包括法院索赔、申请、上诉、执行和相关司法服务的评估、收取、豁免、退款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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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联邦法第 (1978) 号
设立联邦法院,并将某些酋长国的当地司法机关的特定权力移交给这些法院,构成阿联酋联邦司法结构的基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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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5)号联邦法令
该法令颁布了新的阿联酋民事交易法,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取代 1985 年第 (5) 号联邦法律。所附法典是一个全面的民法框架,涵盖一般原则、义务、合同、指定合同、物权和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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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联邦法第 (1985) 号
1985 年《民事交易法》是阿联酋关于一般私法权利、义务、合同、侵权/损害赔偿、财产和担保权利的基础性联邦民法典。其附属法典至第 1528 条,并于 2026 年 6 月 1 日被 2025 年第 (25) 号联邦法令颁布的新《民事交易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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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35)号联邦法令
《证据法》规范阿联酋民事和商事交易及诉讼中的证据证明,包括书面证据和电子证据、承认、宣誓、证人证言、专家证言以及法院管理的证据程序。该法取代了1992年颁布的联邦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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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年第 (2022) 号联邦法令
该法令规范了阿联酋联邦司法机构,包括司法独立、联邦司法委员会、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和服务条件、司法检查和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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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年第 (2021) 号联邦法令
确立了阿联酋保理和当前及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框架,包括保理业务的有效性、登记、优先权、债务人保护、执行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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