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您和朋友出去一家餐馆并点了一杯饮料。后来你意识到,饮料的瓶子里装着一只最初看不见的蜗牛的腐烂残骸。在您或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您继续从瓶子里喝水。结果,你感觉不舒服,患上了神经性休克和肠胃炎。人身伤害可以索赔吗?这就是多诺霍夫人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英国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中所做的事情。这是在普通法中确立过失法的第一个案例。上议院裁定该饮料的制造商对她负有注意义务,但由于他们未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该义务被违反。可以合理预见的是,失败行为将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此案确立了侵权法中臭名昭著的“邻居原则”,其中规定个人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避免可预见的对邻居造成伤害的行为或不作为。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说,人身伤害可以定义为一个人由于另一个人有意或无意的行为而在精神上、情感上或精神上遭受的伤害。如果发现疏忽,公司实体也可能对人身伤害承担责任。每个人都有法律义务对周围的每个人承担标准的注意义务。例如,业主有法律义务保证其房屋安全,以免其财产上的人员受伤。如果房屋不安全,那么可以合理地预见,人员会因房屋的危险而受伤。卡帕罗诉迪克曼案为确定个人是否负有注意义务提供了检验。上诉法院制定了“三重测试”,必须满足该测试才能成功索赔:
受害人有权就他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伤害提出索赔。受害者还可以声称情感或心理伤害是一种独特的伤害形式。然而,在侵权行为中主张“精神伤害”有其自己的一套规则,在提出有效索赔之前必须满足这些规则。法院在确定精神伤害索赔时将索赔人分为两类:
阿尔科克测试用于确定谁有资格作为次要受害者获得成功的精神伤害索赔。一个人必须满足所有标准:
迪拜对人身伤害案件及其赔偿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受害人可以采取法律援助行动,起诉过失方;然而,法院应确定赔偿金额。人身伤害索赔受 5 年第 1985 号联邦法(也称为阿联酋民法典)管辖。立法第282条规定了“损害”一词的范围。第 282 条规定,伤害可以指构成非法行为或法律禁止的行为的任何行为。尽管法官有权自行决定什么构成“伤害”。每个人都有不造成伤害的法律义务,这是护理的基本标准。该条进一步指出,索赔人必须证明损害的要素,法院才能承认损害行为。受害人有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些要素;然而,法官将决定特定行为是否构成伤害。第292条规定,损害赔偿以索赔人遭受的损害数额为依据,并作为索赔人就利润损失寻求损害赔偿的依据。该规定提到,为使索赔人寻求利润损失赔偿,必须证明利润损失与所造成的损害有直接关系。第 389 条进一步支持该规定,并提到法院有权酌情决定赔偿数额,以在受害人遭受损害时给予赔偿。此外,第 293 条规定,索赔人可以就其利润损失和遭受的任何精神伤害(包括对其尊严或荣誉的侵犯)获得赔偿。然而,在医疗过失案件中,索赔人需要毫无疑问地证明涉事医生疏忽履行职责,并导致索赔人遭受暂时或永久的损害。
身体伤害被定义为影响人类健康的任何事情。另一方面,物质损失是索赔人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损失。这两种伤害都可以在法庭上裁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密切相关,但它们的赔偿却有所不同。一旦证实精神损害,即使索赔人没有遭受任何物质伤害,也可以得到赔偿。该条款是在迪拜最高法院第 186/2004 号案件中确立的。保护个人身体完整的权利已被阿联酋法律下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接受和保护,并被视为一项基本且不可剥夺的权利。
民法第293条设有精神损害条款,属于人身损害的一部分。精神伤害是指对他人自由、荣誉、尊严、名誉或社会地位的侵犯,并且可以对心理伤害造成的任何损害进行赔偿,如迪拜最高法院第 48/1989 号案件所述。
第 292 条将利润损失确认为所获损害赔偿的一部分。然而,据称,对未来潜在收入损失的评估完全由阿联酋法院决定。迪拜法院在审查受害人是否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时,可能会更加慷慨,并判给利润损失赔偿。如果受害者要成功索赔收入损失,则必须证明利润损失是合理合理的。
虽然收入损失必然涉及金钱损失,但机会损失可能会同时影响利润损失和机会损失。例如,迪拜法院审理的案件通常涉及父母因孩子在孩子去世后无法赡养父母而遭受的损失,例如迪拜最高法院第 360/2009 号案件。在很多情况下,机会的丧失与收入的损失是同时发生的。法院对机会损失的判决将与对收入损失的判决相同。法院必须确信所遭受的损失是有合理正当理由的。
《民法典》第 292 条在有关未来损害的条款中没有包含任何补救措施。除非有证据,否则不能简单地裁定未来潜在的损害赔偿。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可以从法院 2009 年做出的一项裁决中看出,法院拒绝赔偿索赔人因未来持续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如迪拜最高法院第 78/2009 号案件所述。然而,如果索赔人能够证明他们必须接受未来的治疗,那么法院可以判给未来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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